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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矿产资源开发登记办法》(国务院241号);
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5、《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6、《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管理实施办法》;
7、《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
8、《湖南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9、娄政办发〔2002〕71号。 |
| 收费依据: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查;4、审定;5、收费;6、核法 |
| 办理要件: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经批复规定的矿区范围图;
(2)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5)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和备案书;
(8)营业执照;
(9)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
(10)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11)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 办理时限: |
新设采矿权40天,延期(变更)采矿权40天,
转让采矿权40天,注销采矿权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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