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6、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
8、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
9、其它法律、法规。 |
| 收费依据: |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字〔1999〕117号文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政字〔1999〕584号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2〕6号文件)。
2、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文件)。
3、耕地占用税:《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发〔1987〕35号)。
4、防洪保安资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文件)。 |
| 办理程序: |
1、用地预审;2、用地申请受理;3、征地预告;4、调查确认和拟订征地方案5、征地方案听证和报批;6、审核、审批;7、收费;8、下达用地批文;9、实施征地拆迁;10、供地许可; |
| 办理要件: |
1、范围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次和单个项目。
(2)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3)单独选址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
(4)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见专章。
2、条件
用地者备齐以下报件资料向窗口提出用地申请:
(1)建设项目预审报告书;
(2)同级或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核准、审批、备案的手续;
(3)项目选址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内的,提交城建规划部门办理的规划许可证和蓝线图;
(4)经有资质单位批准的平面布置图、线状工程有纵、横段面图;
(5)地质灾害评估材料,压覆矿床矿脉证明材料;
(6)有环境影响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办理的评估手续;
(7)占用林地项目,提交林地占用许可证;
(8)特殊或特种行业,提交相关部门资料;
(9)银行资信证明;
(10)所有地类权属、勘测定界资料,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地籍管理机构审定盖章(县市用地项目);
(11)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有经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
(12)“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县市用地项目);
(13)建设用地项目审查意见(县市用地项目);
(14)建设用地报批表(县市用地项目);
(15)个人建房资料提交申请表、乡镇村组证明、四至意见、城市规划区提交规划部门资料、国土资源部门选址意见等。
3、标准
(1)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
窗口、用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权限
窗口受理后,及时转送用地管理机构,由用地管理机构按照受理标准查验受理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向相关科室分送资料。
对申报资料不符合受理标准,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补充资料的,开列清单,通知补齐补正申报资料。 |
| 办理时限: |
项目预审10个工作日。项目审查报批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