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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4〕27号);
(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14号);
(四)《娄底市建设用地规范化和制度(试行)》(娄国土资发〔2005〕18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工作原则: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
| 办理程序: |
1、用地预审申请;2、用地预审受理;3、组织用地预审;4、作出预审结论; |
| 办理要件: |
1、申请主体
(1)娄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用地和分批次转征用地原则上由娄底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报,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以先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科申请。市政府特批项目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直接申请。
(2)娄底市辖区内其它县市建设用地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规划股受理,按预审权限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申请。
2、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应提供行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标出拟建项目位置。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需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平面布局、有权验资单位的资信证明,股份制企业应出具董事会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意见。 |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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