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属于如下情形用地:
(1)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2)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用土地的;
(5)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6)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3、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1)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2)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3)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4)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5)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6)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7)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殊用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8)其它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4、岗位责任人: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娄星、开发区分局用地股
5、岗位职责、权限:值班工作人员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和标准,必须即时登记;对申报资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补充资料,开列清单,通知补齐补正申报资料。
6、时限:即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