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科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详细记载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2、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①不在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②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③信访事项已经在县市区局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内向我局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④对已复核处理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2)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自己接办的但不应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转送。
(3)对非正常上访或重大、突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4)涉及本局以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与有关单位协商受理。
3、信访科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当面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清除外)。 |